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710號
TPDV,112,司促,5710,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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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茂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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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