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