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文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少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