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645號
TPDV,112,司促,5645,2023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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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斌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家瑄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柏翔



一、債務人張柏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家瑄汽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查
債權人提出之支票號碼PN0000000之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
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係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依前
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
提示相同之效力,上開支票付款提示日為一百一十二年二月
十三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
至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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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瑄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