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睿淇咖啡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旻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睿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肆佰壹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二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四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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