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632號
TPDV,112,司促,5632,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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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樓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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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