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沛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玄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佑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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