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振維、林芯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 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明文可參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振維、林芯語核發支付命令,惟 查相對人謝振維設籍於苗栗縣苗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無 管轄權。另相對人林芯語設籍於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依 前揭說明,因住所不明,須公示送達之,而督促程序依公示 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