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華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參佰壹拾伍元,及
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
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
緣債務人彭華駿於民國83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
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84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