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34號
TPDV,112,司促,5334,2023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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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代 理 人 陳重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宇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肆拾壹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
陸角伍分,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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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