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277號
TPDV,112,司促,5277,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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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焌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462元 高焌富 自民國112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高焌富於民國110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1
0日止累計66,835元正未給付,其中66,462元為本金;373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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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