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092號
TPDV,112,司促,5092,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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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美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美釗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戶籍設於臺北○○○○○○○○○,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因住 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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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