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991號
TPDV,112,司促,4991,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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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敏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麗津大安美式炸雞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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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