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