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違約金新
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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