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867號
TPDV,112,司促,4867,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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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智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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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