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怡文(即被繼承人王福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福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福榮之遺產範圍內向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王思博(原名王昊維)(即被
繼承人王福榮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
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
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