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719號
TPDV,112,司促,4719,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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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陳庭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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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