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美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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