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53號
TPDV,112,司促,3653,2023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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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融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融運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商業處予以命令解散,且未
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而其唯一股東林榮豐於民國111年3月9
日死亡。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
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
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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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融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