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130號
TPDV,112,勞訴,130,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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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原 告 謝佳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文華物流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459元,並據繳納裁
判費333元,核非無據。惟原告另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乃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3,0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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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華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