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楊復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誤載為遠東遊
覽汽車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依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
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被告之正確
完整名稱及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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