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發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5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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