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杜昌大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被 告 呂錫亮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吳青峰律師
被 告 呂華翰(Andrew Hwa-Han Lu)
呂華群(Benjamin L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