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74號
TPDV,111,重訴,74,2023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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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宥心
黃宇賓
黃峙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賢增楊合坤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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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