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龔佑洋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靜如
訴訟代理人 沈裕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龔佑洋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
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1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