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639號
TPDV,111,訴,4639,2023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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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39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瑋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
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本院卷第3、1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6,0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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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