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71號
上 訴 人 莊碩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岳虎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下
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