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72號
上 訴 人 李霖翔
即 原 告 李雅琪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簡秋緣即家禾食坊間請求返
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判決上訴人敗
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