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上訴人 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宗
訴訟代理人 邱琦嚴
被上訴人 楊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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