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武祥
歐福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
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2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1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