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蘭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錚明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錚明(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即臺北○○○○○○○○○)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張錚明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錚明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列為遷 出未報查尋人口,無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且未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亦無出入境紀錄與死亡資料,迄今失蹤已逾3 年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表、戶籍 資料、清查人口查詢名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殯 葬管理除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書函、全民健保資料等件為證,是張錚明於106年12月18日 經通報為失蹤人口,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從未參 加全民健保,無入出境資料,迄今生死不明,堪可認定。又 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 蹤人於106年12月18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9年12月 18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