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邱勝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邱連信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至三行關於「民國0年0月00日生、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 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