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038號
TPDV,110,重訴,1038,2023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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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夏劉金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夏育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零捌元;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應將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於上訴人起訴時之110 年10月客觀交易價值計算之,經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 查詢服務網所示及系爭房地之建物型態、樓層別、屋齡、面 積等交易條件相仿之周遭房地,於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10 年9月,系爭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70萬5,4 45元,則前開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1,890萬582元( 計算式:70萬5,445元×房屋總面積88.57平方公尺×0.3025坪 =1,890萬58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1,890萬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8,40 8元,而上訴人於起訴時僅繳交10萬4,400元,是上訴人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008元。  
三、又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12年3月10日110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第一審判決,乃提起上訴,經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890萬5 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7,612元,上訴人未於上訴時 併予繳納,其上訴已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附表:
編號 類別 坐落地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5 四分之一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0 四分之一 3 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之房地 總面積:88.57 層次面積:79.76 露台面積:8.8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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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