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970號
TPDV,110,訴,6970,2023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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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旭冠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振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13萬5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反訴
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8萬5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7686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3萬6115元
(計算式:1萬8429元+1萬7686元=3萬611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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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冠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