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理人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227號
TPDV,110,訴,5227,2023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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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惠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澤
訴訟代理人 張志鵬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27號確認經理人委任關係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6,00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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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