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7號
TPDV,110,簡,7,2023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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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王志正
訴訟代理人 白子廣律師
被 告 洪培倫楊順清之繼承人

楊登發楊順清之繼承人

楊靜渝楊順清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
被 告 楊斌智即楊順清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涂予彣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新北市台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凌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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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