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945號
TPDV,109,重訴,945,2023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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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陽群
歐陽偉
歐陽堃
歐陽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詮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
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原
審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5萬1
,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8,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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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