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緝字,112年度,3號
TPDM,112,重附民緝,3,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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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梁淑芳

被 告 黃子湄(歿)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3樓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號(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
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黃子湄已死亡,刑事部分經 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美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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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