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95號
TPDM,112,訴,195,202304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梓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撤緩偵字第57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簡字第2200
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文部分
邱梓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告訴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新臺幣貳拾萬元。
貳、沒收部分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零伍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邱梓榮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 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上開被告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犯罪事實並補充證據如下:(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欄一第10行至第12行記載之「亦明知 非根據真實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竟與李文欽共同意圖 損害建達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 聯絡」應更正為「亦明知非根據真實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 證,並列入建達公司之庫存帳目,竟與李文欽共同意圖損 害建達公司之利益,共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 (二)補充證據部分:「被告邱梓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號刑事一般 卷宗,下稱訴字卷,第38頁、第57頁及第64頁至第65頁)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論罪法條之適用
核被告邱梓榮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同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 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雖漏未論及被告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然本案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敘及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事實,僅漏載法條,惟經公訴檢 察官當庭補充,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法院應即依更正後之論 罪科刑法條予以審究。
三、共同正犯之論處
  被告與另案被告李文欽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想像競合犯之認定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同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 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五、量刑之說明
刑罰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而刑事責任復具有個別性, 因此法律授權事實審法院依犯罪行為人個別具體犯罪情節, 審酌其不法內涵與責任嚴重程度,並衡量正義報應、預防犯 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之實現,而為適當 之裁量,此乃審判核心事項,故事實審法院在法定刑度範圍 內裁量之宣告刑,倘其量刑已符合刑罰規範體系及目的,於 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即屬適法妥當,自不得任意 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75號判決意旨參照) 。詳言之,法院量刑時固須審酌刑法第57條例示之10款量刑 事由,惟首應依犯罪論之違法性及有責性觀點,將量刑事由 分類為「違法性關係事由」(例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義務違反程度等 「犯罪情節事實」或「犯情」)及「有責性關係事由」(例 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等「犯罪情節事實」或



「犯情」,以及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單純科刑事 實」或「一般情狀」),且依犯罪論階層體系,在判斷次序 上應先審查「違法性關係事由」,再審查「有責性關係事由 」,以確認個案犯行之違法性及有責性程度,並據此形成責 任刑上限,進而反映刑罰之應報性格,並反射地實現一般預 防目的;其次,再從量刑目的之觀點,審酌與人際關係修補 必要性相關之「量刑目的關係事由」(例如是否回復損害、 坦承犯行等犯罪後態度、社會復歸可能性、被害人等是否原 諒被告、時間之經過、違法偵查承受之不利益、職業或社會 地位之不利影響等「單純科刑事實」或「一般情狀」)後下 修責任刑,進而決定宣告刑。亦即,刑罰作為必要之惡害, 當刑罰外之處置已足以修補因犯罪而破損之人際關係,抑或 刑罰之執行必然會對行為人之社會復歸產生不利影響時,考 量此時刑罰不僅無助於犯罪紛爭之事後解決,反而可能徒增 新紛爭,法院即應減輕刑罰或選擇自由刑代替措施,以實現 刑罰之最後手段性(即「刑罰謙抑主義」)。爰此,以下分 別就責任刑上限之確認及下修,分別說明如下:㈠、責任刑上限之確認 
1、本院審酌被告與另案被告李文欽為美化告訴人建達國際份有 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之庫存帳目,以迂迴製造虛偽不 實交易之方式,先由另案被告李文欽將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所示之告訴人公司庫存商品售予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猩猩公司),再由被告以音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音速公司)名義向大猩猩公司買回後,再售回予告訴人 公司,致告訴人公司受有財產損害,誠值非難,然考量告訴 人公司僅受有約新臺幣(下同)27萬元之財產損害,虛偽商 品交易金額亦僅為670萬5,110元,可知法益侵害程度尚屬輕 微。
2、又考量被告前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背信罪之前科,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訴字卷第51頁 至第52頁),可見被告之違法性意識即難與累(再)犯等量 齊觀,反對動機較為薄弱。再者,觀諸被告之犯罪動機及目 的僅係基於協助友人即另案被告李文欽一節,業據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訴字卷第42頁及第65頁),可知 本案應無難以期待被告不為本案犯行之主、客觀特殊情事, 可非難性並無減輕之情。
3、綜此,本院綜合考量被告犯行之違法性及有責性程度後,因 認被告本案犯行所形成之責任刑上限應座落在相同(或相類 似)社會類型案件中之輕度偏低度領域。
㈡、責任刑之修正  




1、損害回復及被害人科刑意見部分
  按現今刑事司法制度,除重視社會正義實現外,更應重視教 化功能,使行為人能回歸社會生活。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 使加害者認知其罪行造成之傷害,反省其自身應負之刑責, 藉由與被害人、被害人家屬或相關之成員進行對話,尋求彌 補被害人等情感創傷與填補實質所受損害,修復因衝突而破 裂之社會關係,並使行為人得以復歸社會。而刑法第57條第 9款、第10款所規定之「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 後之態度」為法院科刑時應審酌事項,其就被告犯罪後悔悟 之程度而言,包括被告是否為和解、賠償之努力、有無達成 和解、賠償損害,國家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 法益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在法理上力求衡 平,從而被告積極填補損害之作為,當然列為有利之科刑因 素(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79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623 號及106年度台上字第936號判決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已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願於本案判決確 定後6個月內給付告訴人公司20萬元(見訴字卷第41頁及第6 5頁),告訴代理人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只要被告能依約給 付前揭損害賠償,告訴人公司即願意終局原諒被告等語(見 訴字卷第67頁),可見被告已盡其真摯努力修補其與告訴人 公司間因本案犯罪而破損之人際關係,告訴人公司亦有原諒 被告,促使本案終局落幕之意,故本院自得據此大幅度下修 責任刑。
2、自白認罪部分
  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包括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於緘 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供述,是否坦承犯行或為認罪之陳述 。法院對於認罪之被告為科刑時,應如何適正地行使其裁量 權,俾避免欠缺標準及可預測性,英美法有所謂「認罪的量 刑減讓」,可資參考。亦即,在被告認罪之減輕幅度上,應 考慮被告係(1)在訴訟程序之何一個階段認罪,(2)在何種情 況下認罪(英國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144條參照),按照被 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動比率予以遞減調整之。被告係 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認罪者,可獲最高幅度之減輕,其後 (例如開庭前或審理中)始認罪者,則依序遞減調整其減輕 之幅度,倘被告始終不認罪,直到案情已明朗始認罪,其減 輕之幅度則極為微小。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關 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 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得列為「犯罪後之態度」是否予 以刑度減讓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8號判 決意旨參照)。詳言之,實務上認為被告坦承犯行得以減輕



處罰的主要依據在於,自白犯罪不僅可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 ,具合理性的自白經補強證據補強後,復可降低處罰無辜者 的風險,並提供(包含被害人在內之)全體社會成員案件已 早期、即時解決的安心感,並適度地滿足被告贖罪之需求, 故法院量刑時即應將評價重點置於被告是否自白認罪及自白 認罪的程序階段為何,至被告是否出於悔悟並非重點所在, 因悔悟與否屬內心事項,外界無法探知,況自白認罪本身亦 非不得作為被告心生悔悟之契機或表徵。經查,本案被告於 偵查階段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一貫坦承無訛,可見其自白犯行 之犯後態度已足以相當程度地協助偵查機關及本院釐清犯罪 事實之始末,因而使本案得以即早獲得解決,並避免刑事司 法成本之無端耗費,是本院自得據此大幅度下修責任刑。3、社會復歸可能性部分
  本院考量被告現年49歲,○○大學資訊管理系畢業,已婚,育 有分別為14歲及16歲之未成年子女,現與在銀行擔任主管職 之配偶共同扶養之,被告大學畢業後即從事資訊管理業迄今 ,每月平均收入約7萬元,母親身體狀況良好,父親已逝去 ,平日與配偶、前揭未成年子女及母親共同居住於母親名下 之房屋,且需協助母親給付房屋貸款1,000萬元等節,業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訴字卷第65頁),可知被告 僅為中年人,人格形成尚具彈性及可變性,且由被告持續工 作已逾20年,現尚得以合法工作為生,並與配偶共同扶養前 揭未成年子女及母親,及與配偶、前揭未成年子女及母親同 住等情以觀,可認被告除具勞動意願及勞動能力外,對前揭 親屬亦具相當程度之責任心及連帶感,此均足以削弱被告再 度犯罪之犯罪動機。又考量被告始終自白無訛,復與告訴人 公司達成和解願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賠償20萬元,已 如前述,足徵被告確有面對過錯並承擔刑事責任之意,上開 賠償並可作為被告萌生悔意之佐證。此外,被告前雖有不能 安全駕駛罪之前案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參(見訴字卷第51頁),然除此之外別無其他 前科,是倘衡以被告已邁入中年階段之生命歷程,可知其雖 較無前案犯罪紀錄者,在品行評價上稍差,然整體品行狀況 尚佳。綜上,本院總體評價被告之年齡、勞動能力及意願、 是否坦承犯行及賠償損害、生活現狀、經濟狀況、家庭環境 及品行等一般情狀後,認被告具高度社會復歸可能性,故為 避免自由刑之執行反惡化其社會適應性,不利其實質復歸社 會,應大幅度下修責任刑,且有選擇自由刑替代措施之之必 要性。
㈢、綜上所述,本院綜合被告犯罪情節及一切情狀後,於責任刑



之上限內,考量被告是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坦承犯行及社 會復歸可能性後,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緩刑之諭知
㈠、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 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 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 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 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 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 ,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 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 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 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 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 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 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 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 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 ,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 (參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 刑,以符正義。由是觀之,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 量之職權,而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其裁量宜採取 較低之審查密度,祇須行為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 之 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 否坦認犯行並賠償損失,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意旨參照)。㈡、經查,被告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於 執行完畢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訴字卷第5 1頁至第52頁)。是本院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誤觸刑章,固 不足取,然既已坦承犯行無訛,足徵其非無悔意,是被告經 此偵審程序及刑罰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況且 ,緩刑在制度設計上搭配有緩刑撤銷事由,是倘被告於緩刑 期間內有再犯他罪或違反緩刑負擔等情形,緩刑宣告將有受 撤銷之虞,而此緩刑撤銷之警告效果亦足促使其反省並謹慎 行動。此外,考量自由刑之執行將使受刑人名譽盡失,斷絕 職業、家庭及社會關係及與累(再)犯共同執行之果,更可 能使受刑人之再犯危險不減反增,導致在出監後自暴自棄, 難以復歸社會,甚至反覆犯罪,陷入累(再)犯循環。是本



院綜合上情,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啟 自新。
㈢、再者,緩刑制度除有暫緩刑罰執行之功能外,由於法院尚可 在宣告緩刑時,要求被告履行或遵守各種事項(即附條件緩 刑制度),緩刑制度在我國已非純粹之國家寬典,而是兼具 危險控制、道德規訓、滿足被害人及懲罰等多元目標之實現 。申言之,緩刑作為非拘禁措施雖能迴避執行自由刑之弊害 ,但緩刑附加之附帶條件則可能同時兼具保安處分(例如完 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獨立處罰(例如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向指定之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一定時數之義務勞務)或損害回復(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 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 償)等效果,且在各種附帶條件同時附加之下,更可證明緩 刑制度在我國已轉變成一種社區中的懲罰,而不只是單純的 刑罰節制措施。承此,本院考量本案犯行之犯罪情狀及一般 情狀後,雖認不宜使被告入監執行,然仍認有以適當方法督 促其履行其對告訴人公司之損害回復責任,以修復其與告訴 人公司間之人際關係,是本院考量被告既已與告訴人公司達 成和解,告訴代理人復同意本院對被告宣告緩刑2年,及附 加命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給付告訴人公司20萬元 之緩刑負擔,被告亦表示同意在案(見訴字卷第40頁至第41 頁及第65頁至第66頁),故認應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告訴人 公司支付20萬元。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 此敘明。
七、沒收之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 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 息;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 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 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第4項、第38條之2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配 合另案被告李文欽為本案虛偽交易後,另案被告李文欽即擅 以告訴人公司名義給付被告6萬7,051元(計算式:670萬5,1 10元X0.01=6萬7,0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業據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見訴字卷第43頁及第66頁), 核屬被告本案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此等犯罪所得雖未扣 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犯 行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42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名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晉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撤緩偵字第57號
  被   告 邱梓榮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梓榮音速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市○○區○○路0段000號0 樓之0,下稱音速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 之商業負責人,其友人李文欽(所涉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 等罪嫌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號案件審 理中)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118號,址設 ○○市○○區○○路000號0樓,下稱建達公司)之網路及雲計算商 品規劃人員。其明知李文欽無實際交易之意,僅欲藉虛偽交 易之安排以降低建達公司存貨庫齡、減少建達公司財務報告 提列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並避免影響個人業績;亦明知非 根據真實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竟與李文欽共同意圖損害 建達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 由李文欽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將如附表所示商品代碼、 規格之建達公司庫存產品,經由不知情之大猩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大猩猩公司)業務黃寶娟協助,以新臺幣(下 同)642萬7,334元(未稅)賣給大猩猩公司,再要求邱梓榮 以音速公司名義向大猩猩公司購買前揭商品,嗣於104年2月 4日(發票日期為同年月25日)李文欽再以(未稅)670萬5, 110元向音速公司買回相同貨品1批,並更改為如附表商品代 碼,該批貨物經盤點後均為同一產品,邱梓榮李文欽即以 此迂迴方式製造虛偽不實交易,藉此美化建達公司庫存帳目 ,造成建達公司損失約27萬餘元。
二、案經建達公司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梓榮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建達 公司之指訴內容及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文欽、證人即時任建達 公司總經理林鴻禧、證人黃寶娟及證人即建達公司會計主管 蔡欣芳等人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建達公司副董事長高 英聰與林鴻禧之電子郵件、財務長黃聖元協理裘梅芬間電 子郵件;如附表所示虛偽存貨買賣交易資料、虛偽存貨交易 之庫存賣出買回明細表、相關商品庫存異動資料;建達公司 102年至104年存貨明細表光碟檔案、建達公司開立與大猩猩 公司報價單、銷售訂單、銷售貨品簽收單及統一發票影本、 匯款紀錄(存摺內頁)等;另有大猩猩公司開立予音速公司



之交貨單及統一發票、建達公司開立予音速公司之採購訂單 、銷售寄倉單及匯款資料、音速公司開立予建達公司之統一 發票等資料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及違反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被告與同案 被告李文欽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所涉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屬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重以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 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 逸 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 子 建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金額:元,未稅)
  # 建達公司銷售予大猩猩公司 建達公司向音速公司進貨 出貨日期 發票號碼 商品代碼 商品規格 數量 單價 出貨金額 進貨日期 商品代碼 數量 單價 出貨金額 1 00000000 DC00000000 NADEDM00000000 DELL MD3600f,8GB FC Storage Array 1 149,800 149,800 00000000 NADEDM36003A00C 1 155,900 155,900 2 00000000 DC00000000 SVDE8R720D3A00E DELL R7200XD E5-2637*2.32G,1.46G/300G 1 179,250 179,250 00000000 SVDE8R720D3A00G 1 187,600 187,600 3 00000000 DC00000000 SVDE8VRTX3A00A PowerEdge VRTX Tower Chassis 1 441,200 441,200 00000000 SVDE8VRTX3A00B 1 459,200 459,200 4 00000000 DC00000000 SVDE8VRTX4A00 PowerEdge VRTX Tower Chassis 1 313,750 313,750 00000000 SVDE8VRTX4A00B 1 326,600 326,600 5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6S48010P3Y DELL, S4810P-AC48×10GbE SFP+Ports 1 495,300 495,300 00000000 SWDE6S4810P3YA 1 516,300 516,300 6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7S48010P3Y DELL, S4810P-AC48×10GbE SFP+Ports 1 534,150 534,150 00000000 SWDE7S4810P3YA 1 556,000 556,000 7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8F10MXL DELL Force10 MXL 10/40GbE DCB Blade 1 107,850 107,850 00000000 SWDE8F10MXLA 1 123,400 123,400 8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8F10S50-4Y Force10, S50N 48×10/100/1000 BaseT 2 90,700 181,400 00000000 SWDE8F10S50-4YA 2 94,400 188,800 9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8N2024-4YC Dell網路N2024, L2,24×1GbE+2x 10GbE 10 33,850 338,500 00000000 SWDE8N2024-4YE 10 35,400 354,000 10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8S25N4Y Force10, S25N 24×10/100/1000 3 84,600 253,800 00000000 SWDE8S25N4YA 3 88,100 264,300 11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8S4810P4Y Force10, S4810P,IRU, 48×10GbE SF 3 253,750 761,250 00000000 SWDE8S4810P4YA 3 264,200 792,600 12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8S4810P-4Y Force10, S4810P,IRU, 48×10GbE SF 2 244,000 488,000 00000000 SWDE8S4810P-4YB 2 254,000 508,000 13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8S4810P-4YA Force10, S4810P,IRU, 48×10GbE SF 1 329,450 329,450 00000000 SWDE8S4810P-4YC 1 342,900 342,900 14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8S4820T-3YA Force10 S4820T,48×10GbaseT, 4×40G QS 2 340,000 680,000 00000000 SWDE8S4820T-3YA 2 353,900 707,800 15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8S4820T4YA Force10 S4820T,48×10GbaseT, 4×40G QS 1 273,750 273,750 00000000 SWDE8S4820T4YC 1 285,000 285,000 16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9F104Y Force10, S4810P,IRU, 48×10GbE 1 298,334 298,334 00000000 SWDE9F104YA 1 310,510 310,510 17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PC8132-5Y PowerConnect 8132,24×10GBase-T連 2 124,000 248,000 00000000 SWDEPC8132-5YB 2 128,600 257,200 18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PC8132-5YA PowerConnect 8132,24×10GBase-T連 2 123,550 247,100 00000000 SWDEPC8132-5YC 2 129,100 258,200 19 00000000 DC00000000 SWDEPC8132F-5Y PowerConnect 8132F, 24×11GbE SFP+ 1 106,450 106,450 00000000 SWDEPC8132F-5YB 1 110,800 110,800    合計     37   6,427,334     37   6,705,110

1/1頁


參考資料
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音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