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0號
TPDM,112,聲保,40,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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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添財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添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添財因背信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現於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茲因受刑 人業已於民國112年4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4月17日法矯署 教字第1120150711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 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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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