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號
TPDM,112,聲保,4,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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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闕秉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闕秉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闕秉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於民國112 年3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2014174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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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