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號
TPDM,112,簡上附民,1,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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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順德
呂寶玉
劉昭吟

曹宇萱
蕭靜宜
被 告 黃惠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簡上字第219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陳冠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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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