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990號
TPDM,112,簡,990,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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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清堂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調院偵字第1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清堂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高清堂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二)又被告前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衡 酌上開前罪與後罪(即本案犯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手 段、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犯罪時間,再斟酌被告 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罪刑相當原 則及相關刑事政策,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 整體評價裁量後,尚不生被告以累犯所處之刑罰超過其所 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為宣洩自身情緒不滿,即恣意毀損告訴人 鄭家麟之機車坐墊,致其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不尊重他 人財產權;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賠償告訴人之 損失之犯後態度,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見 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本案所持用以遂行其毀損犯行之美工刀,雖係供其犯 罪所用之物,惟前開物品既未扣案,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該等 物品屬於被告所有且現仍存在,再酌以此等物品價值衡理當 屬非高,對此宣告沒收就犯罪之遏止或預防亦未見助益,應 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予以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



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494號
  被   告 高清堂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0號 (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清堂前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審易字第1056號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拘役20日(3次, 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10年2月28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1年7月 3日上午7時32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2段與汀州路1段 口,持美工刀割毀鄭家麟所有,停放在該處騎樓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座墊,致令不堪使用。嗣經鄭家麟 察覺,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鄭家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高清堂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二)現場監視錄影擷取畫面。
(三)車輛毀損情形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前曾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參, 其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 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葉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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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