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耀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撤緩偵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文耀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謝文耀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 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被告與共犯蔡翌哲、羅 仕軒、周啓倫(上開3人另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古 增奕(業經本院另案判決確定)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本罪 已表明為聚集三人以上,是主文之記載應無加列「共同」之 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意旨參照),併 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問 題,聚集在公共場所對他人施加暴行,所為實非可取,惟念 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所幸未有重大傷亡,被害人亦未提 出傷害告訴,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 及參與程度、前案紀錄之素行(本院卷第9至21頁),暨其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號
被 告 謝文耀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文耀與蔡翌哲、羅仕軒、周啓倫(上開3人所涉妨害秩序 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及古增奕(所涉 妨害秩序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為朋友。渠等於民國110年5 月6日凌晨2時許,一同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 「紫爵酒店」欲接友人鄧永燃及劉嘉和離開。渠等明知在公 共場所對他人施強暴脅迫,會造成公眾或他人恐懼不安,僅 因故與另名酒客陳輝林發生衝突,竟基於在公共場所聚集3 人以上實施強暴之犯意,在A6包廂內,紛紛以徒手、持酒瓶 或持滅火器等方式攻擊陳輝林,謝文耀則對林輝林噴灑辣椒 水,渠等暴行亦波及前來勸架之酒店幹部郭月娥,致陳輝林 及郭月娥身體受有多處擦挫傷、瘀傷等傷害(陳輝林、郭月
娥均未提出傷害告訴)。嗣經警方據報追查,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謝文耀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同案被告蔡翌哲、羅仕軒、周啓倫、古增奕、被害人陳 輝林、郭月娥及證人鄧永燃、劉嘉和、黃澤生、李家義、郭 韋辰、侯炳輝、余慧苓、黃經華、程書恆於警詢及偵訊中之 供述、陳述及證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在卷 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判斷之依據。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在公共場所聚集三 人以上實施強暴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廖 維 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温 昌 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