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087號
TPDM,112,簡,1087,202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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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曜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5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曜瑋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g C9 PRO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
0號,含門號0933***827號【詳卷】用戶識別卡1張)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莊曜瑋因一時貪念,明知拾獲之手機非屬己有,
卻仍起意侵占,侵害他人財產權,應予非難。被告前有竊盜
及詐欺前科(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素行欠
佳,法治觀念薄弱。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
衡其警詢自陳大學肄業及經濟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見偵卷第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被告侵占之Samsung C9 PRO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933***827號【詳卷】用戶識別卡1張),核屬 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419號
  被   告 莊曜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曜瑋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9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00巷0號前,見陳金禪所有而遺失於該處某台機車坐墊 上之廠牌三星、型號C9 PRO、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行 動電話暨其內行動電話門號0933***827號(門號詳卷)用戶 識別卡乙支(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旋即將之侵占入 己後攜離,將上揭行動電話侵占入己。嗣陳金禪查覺有異, 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金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曜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陳金禪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翻拍 畫面、上揭行動電話型號說明書影本及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 請書等件在卷可稽,堪信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之 犯罪所得1萬元,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 琬 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石 珈 融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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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