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595號
TPDM,112,審附民,595,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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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95號
原 告 李天信
被 告 姜柏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41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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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