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卓子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28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卓子誠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暱稱「邱吉」、「阿翔」之人均為詐欺集團成員,為賺取報 酬,竟與「邱吉」、「阿翔」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 聯絡,自民國111年8月間起,加入「邱吉」、「阿翔」所屬 詐欺集團,而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其分工方式係先由該詐 欺集團之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 表一所示之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指 定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羅卓子誠依「邱吉」之指示 ,先至指定地點向「阿翔」拿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復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附表二所示地 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騙所得,最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 交付「阿翔」,以此方式詐得新臺幣(下同)9萬9,998元。 嗣陳喬苓察覺受騙後報警,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 之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等語。二、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追加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 陳喬苓,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雖非無見,惟查: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 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 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 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
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 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 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 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 ,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 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本件被告就被害人陳喬苓部分經追加起訴共同犯加重詐欺 及洗錢等犯行,前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760號追加起訴,於112年1月12日由本院以112 年度審訴字第126號繫屬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前開追加起訴書附卷可按,而本件經檢察官追 加起訴之上開被告對被害人陳喬苓共犯詐欺取財、洗錢等 犯行,為同一時間、相同詐欺、洗錢犯行詐騙被害人陳喬 苓部分,於112年1月17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112年1月16日北檢邦辰112偵1282字第1129004608 號函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可徵本件公訴人就被告 所涉此部分相同犯行再行重複起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詐欺金額 1 陳喬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6日17時24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生活市集」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 19時24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99元 111年9月26日 19時28分許 4萬9,999元 附表二: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1 111年9月26日 19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2臺北長春路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2 111年9月26日 19時51分許 6萬元 3 111年9月26日 19時52分許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