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2年度,98號
TPDM,112,審簡附民,98,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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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郭育宏
被 告 呂承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5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承瀚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郭育宏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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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