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278號
TPDM,112,審易,278,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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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ONG ANDREW JI HOON(中文姓名:宋知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院偵
字第1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之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873號
  被   告 SONG ANDREW JI HOON (美國籍)            男 41歲(民國69【西元1980】                 年11月17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



             ○區○○街0巷0號3樓之3            護照號碼:00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ONG ANDREW JI HOON(中文姓名:宋知勳)與統一超商安博 店(址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員工向傑頤素不相識,SON G ANDREW JI HOON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晚間11時許,於統一 超商安博店內因其配偶包裹寄送問題,與向傑頤發生爭論糾 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 店內,以中文對向傑頤辱罵「白癡」之粗鄙言詞,足以貶損 向傑頤之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向傑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SONG ANDREW JI HOON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以中文表示「白痴」一詞。 2 告訴人向傑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統一超商安博店監視器影像檔案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 全部犯罪事實。 二、本案被告SONG ANDREW JI HOON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稱 :伊是出於沮喪,告訴人抓著伊的手臂要伊出去,很荒謬, 如果伊是要侮辱人,應該是要當著面說,且伊不知道中文「 白痴」有罵人愚蠢的意思等語。然查,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 :伊伸手觸碰到被告的動作大概不到1秒,因為門市有規定 不能錄影,被告進店內時就拿著手機錄影,伊伸手只是想引 導被告到店門外講等語,另細觀統一超商安博店監視器影像 ,於錄影時間2022/05/23 23:26:56,可見告訴人左手朝被 告伸去,經被告表示:「Don’t touch me」後,告訴人隨即 收回左手,並以「ok ok」回應,並未見被告所稱遭告訴人 抓手臂之情事;又於錄影時間2022/05/23 23:27:02,可見 被告跟隨在告訴人後方朝店門外移動,此時被告面朝告訴人 且手持手機仍朝告訴人方向拍攝,同時以中文口出「齁,白 痴」等語,顯見該詞句係針對告訴人為之,此有本署檢察事 務官勘驗報告附卷足憑;又參以被告於警詢時辯稱:我進去 店內詢問對方,對方一直說要報警,覺得這個狀況很Stupid ,所以伊用中文說白痴等語,然審酌上開監視器影像檔案畫 面及勘驗報告,於被告辱罵告訴人「白痴」之前,告訴人並 無表示要報警之舉動,再依劍橋辭典網路查詢「Stupid」結 果,有愚蠢的、糊塗的等字義,有網頁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足 認被告對中文「白痴」係指人愚蠢之意思有所認知,綜上所 述,被告前揭所辯顯不可採。是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錄影時間2022/05/23 23:26:5 6以「I fucking touch you if you touch me」等語辱罵告 訴人,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部分;經查 ,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伊 只有說「Don’t touch me」,是因為告訴人先觸碰伊身體、 抓伊手臂,伊不知道告訴人為何要這樣做等語,然此部分事 實有統一超商安博店監視器影像檔案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 報告附卷足憑,足認被告確實有向告訴人表示「I fucking touch you if you touch me」之詞句。再告訴人於偵查中 自承:因為被告於該句中使用「fucking」一字,所以伊覺 得這句話有侮辱到伊的名譽等語,惟審酌對話中使用「fuck ing」一字,相當於中文用以加強生氣語氣之「他媽的」、 「該死的」等字義,此有劍橋詞典網頁翻譯資料在卷可參,顯 見「fucking」一字置於上開文句中,只為描述性用語,純 係加強語氣之用途,尚難認有妨害他人名譽之語意,況告訴 人並不否認有出手觸碰被告之行為,雖碰觸時間短暫且告訴 人並無惡意,惟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突遭告訴人觸碰身 體部位而感到不適,進以上開言詞指責告訴人,仍係針對其 遭告訴人碰觸身體之具體事實,依其個人主觀價值判斷表達 己身立場及意見,並非毫無緣由之無端謾罵,縱有尖銳、苛 刻而使告訴人心生不悅之內容,亦不得驟認被告主觀上即有 侮辱告訴人名譽之犯意,而逕以公然侮辱之罪責相繩。惟此 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事實之空間、時間相近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 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葉芳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鍾向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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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